2008年3月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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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授予妇女哪些劳动权利
袁仕友

  就业权利  巾帼不让须眉
  案例:某公司前不久在当地电视台打出广告,内容主要为:因业务需要,拟招录10名员工,要求应聘者身体健康,年龄在25周岁以下,五官端正,高中以上学历。卫小丽系某大学经管系毕业,她认为自己的条件完全符合这家公司的要求,便去应聘。谁料接待她的公司负责人见了她就摇头:你还是回去吧。“为什么?”小丽不解地问。“我们公司只招男,不招女。”对方无奈地答道。小丽欲言又止,悻悻然离去。
  评析:为了从根本上消除对妇女的就业歧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第27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小丽所应聘的那家公司实行性别歧视,只招男性不招女性,明显与上述法律的规定相悖。

  怀孕妇女  关爱伴随左右
  案例:在某大型超市工作的任春梅已怀孕两个月。一天上午,她感觉身体不适,腹痛难忍,便在上班途中临时改变主意,决定上医院作妇科检查,她打电话向店长请假一天,店长爽快地批准了。但第二个月发工资时,她被扣了30元。
  评析:怀孕的女人,是国家法律重点呵护的对象。如《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由国务院发布、于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已有身孕的任春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本应算作劳动时间,超市却视为请假并扣除她的工资,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哺乳期间  享受特殊待遇
  案例:李美婷的儿子刚满6个月。现她想去原来工作的私营企业继续上班,同时要求每天安排半小时给儿子喂奶。公司老板虽然勉强同意,但说她既然每天少上半小时的班,工资应相应地减少一定数额。这样算下来,她一个月至少要少得300元。她认为给儿子喂奶要耽误时间、影响工作是事实,也就没有争辩,接受了老板的条件。
  评析:《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可见,在李美婷的儿子满一周岁前,她每天可以从劳动时间中拿出一小时来为孩子喂奶,而且这一小时哺乳时间连同往返途中的时间,均算作劳动时间。公司老板以她哺乳延误工作为由欲扣发她的工资,是完全错误的。
  依照我国法律,妇女还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